跨校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学籍管理办法
   2013-04-07
 

 

一、报名和录取

  第一条每年51日、111日前分别由西南片高校本科生教学协作组统一公布各校开设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教学计划、招生对象、招收名额、收费标准、报名条件及录取办法。

  第二条凡具备修读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教务处领取并填写《上海市西南片高校修读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申请表》,经学生所在院(系)同意后交所在学校教务处审核,并由所在学校统一报主办学校审核和录取。

  第三条主办学校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录取。

  第四条主办学校应在6月初、12月初完成录取工作,向被录取的学生颁发《录取通知书》,同时将录取名单寄送学生所在学校教务处和西南片高校联合办学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对于滞后报名或者需插班报名的学生也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录取。

二、 注册

  第六条修读跨校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或学生证在规定时间到主办学校教务处办理注册和缴费手续,并领取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听课证(以下简称听课证)。此后的每学期,学生持听课证在规定时间到主办学校教务处办理缴费、注册手续。

  第七条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向主办学校履行请假手续,在与主办学校约定的时间内注册。未履行请假手续者,主办学校有权取消其修读资格,并报西南片联合办学管委会备案。第八条主办学校收取学费应向学生开具学校财务处规定的统一发票。

  第九条学生应妥善保管发票,若对本人的学籍状态提出质疑,需要出示每学期缴费凭证。

三、课程修读及学制要求

  第十条副(辅)修专业的学习与主修专业学习同时进行,若需延长学习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若所修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课程与其主修专业的已修课程要求相同或被覆盖,学生在注册时可以凭所在学校教务处所出具的证明及成绩单向主办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办理缴费免修手续,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此类课程最多不超过130学时或8学分。费用收取按照主办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学生应遵守主办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随意迟到、早退或旷课。每门课程缺课超过1/3教学周(含)者取消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必须缴费重修。

四、课程考核与成绩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学计划所规定课程的各种考试(核),考试(核)合格后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四条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擅自缺考者,按旷考论。旷考课程必须缴费重修。

  第十五条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主办学校教务处提出缓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参加缓考。缓考不及格无补考,必须缴费重修。

  第十六条学生参加任何考试必须带好身份证和听课证,听课证上必须贴有本人照片。两证均未带者不许参加考试。

  第十七条考试不及格者,允许免费补考一次(主办学校另有规定除外)。补考不及格必须缴费重修。

  第十八条违反考场纪律者,该门课程成绩作零分处理并不能参加补考,须将有关情况通报学生所在学校。情节严重者,终止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所交学费不退,并报西南片联合办学管委会备案。

  第十九条学生修读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成绩和修读情况由主办学校管理和归档。

  第二十条主办学校应负责将每学期课程成绩通知到学生或者提供便捷的成绩查询方式。

  第二十一条在学生结业或者退学之后,主办学校应向学生提供书面的中文课程成绩单一份。若学生要求出具(英文)成绩单可按主办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五、休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修读期间因健康原因、应征入伍、出国交流或其他必须暂时中断副(辅)修专业的学习,可以提出休学申请。学生应如实填写《上海市西南片跨校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休学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主办学校教务处审核批准休学,并保留学籍,保留时间最长为两年。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内或休学期满后两个月内向主办学校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无法按期复学者可在休学期满两个月内向主办学校提出延长休学期限的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 退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修读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作退学处理:

   1. 严重违反主办学校纪律者;

   2. 在报名或修读期间提供虚假材料或证明者;3. 在休学期满两个月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或延长休学期限申请者;

   4. 学生本人提出退学要求者;

   5.被主修学校要求退学者。

七、修改信息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修读期间若姓名、学号、所在学校、主修专业中任何一项发生变化,学生应及时持相关证明材料来主办学校教务处修改个人信息,并重新接收主办学校教务处的修读资格审查。

八、颁发证书

  第二十六条颁发学位证书及其他证书的条件和具体办法按《上海市西南片高校跨校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九、其他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解释权归上海市西南片高校联合办学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西南片高校联合办学管理委员会

                            ○○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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