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商院人[2005]第19号 关于开展本科课程任课资格认定工作的试行意见
   2013-04-07
 

 

为保证本科教学质量,推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上台阶,经研究,决定开展本科课程任课资格认定工作。具体意见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本校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编在岗教师,均为认定范围。

1、具有副教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已完成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同时具有讲师专业技术职务;

3、具有硕士或以上学位,已独立讲授一门以上课程的。

二、认定要求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敬业爱岗,教风端正,师德高尚,有志于为建设上海商学院作贡献;

2、具有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完成本专业教学工作和从事研究的能力;

3、教学严谨,善于学习,勇于进取。能系统地讲授二门或以上课程,有良好的教学效果,近二年教学质量测评成绩“优良”;

4、身心健康,能精力充沛地投入工作。

三、认定程序

1、由本人自荐,并填写《上海商学院本科课程任课资格审批表》;

2、系部(二级学院)对教师的自荐情况进行初审,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校人事处会同教务处负责组织对担任本科教学任务的教师的任课资格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报校长室;

4、校长办公会议最后审定,结果通报全校。

四、开课要求

1、取得本科课程任课资格的教师,在本科课程正式开课前,根据教学大纲,编制教学计划,列出教学进度表,并完成三分之二教案。

2、凡被认定具有本科课程任课资格的教师,要认真备课,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五、其他

1、凡从本科院校引进,专业技术职务为讲师或以上,近两年教学测评成绩优良的,自然取得本科课程任课资格。

2、本科课程任课资格认定工作与学期排课同时进行。

3、本试行意见解释权在人事处。

 

 

                                   上  海  商  学  院

                                   二○○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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