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普通高校本科新专业检查的通知(沪教委高〔2008〕24号)
   2013-04-07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高〔20082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普通高校

         本科新专业检查的通知

 各本科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新专业建设,保证新专业教学质量,经研究,我委决定开展本市普通高校本科新专业建设情况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市普通高校在2004年到2005年期间新设置并开始招生的本科专业。

二、检查内容

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新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标准见附件1):

1.专业办学指导思想(包括专业定位与建设规划、专业培养方案等情况);

2.师资队伍(包括主讲教师的数量与结构、教学水平、教师风范等情况);

3.基本教学条件及利用(包括课程、教材、实验实习条件、图书资料、教学经费等情况);

4.教学管理(包括规章制度、质量控制等情况);

5.教学效果(包括学校学风、学生基本素养和学生参与文化科技活动等情况)。

三、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校级自查和市教委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检查时间及工作要求

(一)20084月到5月为校级检查阶段。请各高校对照新专业检查评价标准,开展校级检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专业自查。新专业所在院(系)开展自查,自我评定等级,填写《上海普通高校本科新专业检查自查表》(附件2),准备有关材料,并撰写新专业自查报告。新专业自查报告内容包含:被查专业的背景和概况;本专业建设的措施及成效(须紧扣检查内容,逐一进行对照分析,根据工作实际,说明专业建设工作的状态、做法、成效);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2.学校组织专家检查

在学院(系)自查的基础上,学校聘请专家组,对新专业教学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新专业检查专家组由校内外同学科教师、教学督导员或教学管理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本校专家不超过2名。专家组可通过审查新专业自查报告、查阅相关材料、考察相关教学设施、听课和座谈会等方式全面了解新专业教学情况,最后形成专家组检查意见和结论,填写校级专家意见表(见附件3)。

3.请各高校将新专业自查表、新专业自查报告、校级检查专家意见表(以上均为一式三份)、上海普通高校本科新专业检查汇总表(见附件4一份,同时发送EXCEL电子版本)加盖公章于525日前报送市教委高教处(联系人:杨丽锦、傅建勤,电话:2311673123116727,地址:E-mail: ylijin@shec.edu.cn)。

(二)20086月到7月为市教委检查阶段。

1.在校级检查基础上,市教委将根据各校检查开展情况,组织专家对有关专业进行抽查。被抽查的学校和专业名单以及教委专家赴校的具体时间安排将另行通知。

2.市教委根据学校检查、专家赴校实地抽查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确定检查结论。检查结论为“通过”或“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其下一年度招生计划。

3.2008年新专业检查结论将作为审核学校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必要条件。

希望各高校高度重视本次新专业检查工作,以此为契机,加强管理,切实推动本市高校新专业建设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附件:1.上海普通高校本科新专业检查评价标准

      2.上海普通高校本科新专业检查自查表

          3.上海普通高校本科新专业检查校级专家意见表

          4.上海普通高校本科新专业检查汇总表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八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教育 高校 专业 检查 通知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普通高校本科新专业检查的通知(沪教委高[2008]24号).doc

【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2271号 邮编:200235 E-mail: jwc@sbs.edu.cn

Copyright © 2010 上海商学院 教务处 沪ICP备 20010161号 (建议采用1024*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