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商院教[2005]第39号 关于成立学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2013-04-07
 

各部门: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使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与新时期人才培养的要求和学校发展的要求相适应,根据国家教委〔1992〕020号令《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基本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

1、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教务长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任:冯伟国,副主任:陈强璋;委员:冯勤芳、陆耀庆、卜军、张世正、宋文官、沈建国、张士英。

2、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设备处协调处理。

3、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两年,任期期满进行人员调整。

 

附件:《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职能》

 

 

上  海  商  学  院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职能

 

1、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对学校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方向、格局和规划提出建议和指导。

2、确定实验室管理体制,审核实验室管理的有关文件。

3、对基础教学、专业教学、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等种类实验室的建立、命名、分类、合并、撤销进行论证和审查。

4、检查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

5、审议实验室建设投资分配。

6、论证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调拨,并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提出建议。

7、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咨询,定期进行实验室的使用效率进行评估。

8、收集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提案,探讨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理论,总结实验室工作经验。

 

 

上 海 商 学 院

二○○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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