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贸党校、商院人[2005]第122号 关于加强青年教师培养的意见
   2013-04-07
 

 

 各部门:

近几年来,随着学院的发展,一大批青年人才逐步走上教师岗位,成为学院教师队伍中的有生力量。稳定和培养优秀青年教师,带动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升,增强学院整体发展后劲,是确保学院长远利益的大事。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象范围

青年教师范围: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助教、讲师均属加强培养的青年教师范围。

二、培养要求

1、实行培养强化期制度。从2005年起,凡新应聘进校的助教、应届硕士毕业生、无高校教学经历的博士研究生,学院统一规定培养强化期制度。培养强化期内,主要对青年教师进行师德、师艺的教育和培训,帮助青年教师树立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服务学生的观念;帮助青年教师制订个人职业发展计划,明确努力方向和奋斗目标;帮助青年教师了解教育教学规律和具体操作环节,顺利地站稳讲台。其中,助教和应届硕士毕业生重点安排在一年坐班期内培训。

2、实行导师带教制度。凡新走上教师岗位、原无高校教学经历的人员,一律实行导师带教制度。二级院系要挑选有教学经验的副教授以上的教师担任带教导师。新教师较多的部门,也可聘请具有硕士博士学位、历年教学效果优秀的主讲教师作为带教导师。带教导师要负责制订培养计划,指导和督促青年教师精读本学科(专业)教材,安排他们一年内至少听10次(每次2学时)本学科(专业)的课,写出详细的听课笔记。青年教师的听课笔记由部门领导负责检查,作为学期、年度考核的依据。青年教师已开课的,带教导师每学期至少要听2次课,写出具体指导意见。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带教导师的指导记录由部门送干部人事处,干部人事处负责兑现带教待遇。

3、实行督查制度。学院教务处和督导办要承担以督促导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针对青年教师教学过程中的共性问题,组织举办教材教法、教学技术等方面的专题讲座,帮助青年教师拓展视野,掌握技巧。同时,在听取青年教师课程时,要从严要求,进行面对面的交流研讨,提出改进教学的建议,培养他们严谨治学的作风。

4、实行担任班主任、兼职政治辅导员工作制度。班主任、政治辅导员岗位是培养锻炼青年教师综合素质,进行教书育人实践的重要岗位。凡没有班主任、政治辅导员工作经历的,均应按照部门安排承担班主任、政治辅导员工作,任期不少于2年。任期不足2年或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不能晋升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

5、实行企业实践制度。缺乏企业工作经历的专业课、专业基础课的青年教师,均应安排好工作,利用课余和节假日时间,积极参加与所从事的学科(专业)相关相近的企业实践活动(累计企业实践时间不少于一年)。在企业实践期间,要积极学习实务知识,进行调查研究,主动承担企业科研项目并取得学院科研处认可的与企业签订的科研合同、结题报告。

6、实行青年教师专项科研经费制度。支持青年教师开展探索性的研究,促进他们尽快了解和进入本学科(专业)研究的领域。对创意新颖、具有促进学科(专业)发展价值,但暂时没有科研经费的课题,经学院科研处批准立项,可给予3,000~5,000元的课题经费(列为学科梯队成员,按学科梯队核拨经费)。

7、实行硕博化进修制度。目前仍为本科或硕士学历学位的青年教师,站稳讲台后,均需利用业余和基本业余时间,加紧进修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的学历学位,以提升自己的学识修养。从2005年9月1日起,学院不再安排本科学历毕业生和目前在教辅行政岗位的本科学历人员进入一线教学岗位。

三、组织管理

青年教师培养制度的落实,由院干部人事处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二级院系要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其中:

1、实行培养强化期制度、导师带教制度、硕博化进修制度等,由学院干部人事处会二级院系实施;

2、实行督查制度,由督导办、教务处会二级院系实施;

3、实行班主任、兼职政治辅导员工作制度,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会二级院系实施;

4、实行企业实践制度,由干部人事处会科研处、二级院系实施;

5、实行青年教师专项科研经费制度,由科研处实施。

四、附则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沪商职院(2000)第57号、沪财贸党校 商职院(2001)第24号、(2003)第58号文同时废止。

                                   

 

中共上海市财贸党校

上  海  商  学  院

二OO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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