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商院教 [2024-2025](秋)通字第 5号
各二级学院、各位教师: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实验室安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指导,谁负责”原则,逐级分层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告知)书。具体通知如下:
(一)教务处(实验实训中心)/二级学院自管实验室负责人与进入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教师、相关使用人员签订《上海商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告知书》(附件1,一式三份,正反面打印);
(二)学校与自管实验室的二级学院签订《上海商学院自管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书》(附件2,一式两份);
(三)实验室管理单位与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签订《上海商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责任书》(附件3,一式两份)。
请各二级学院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责任(告知)书签订工作,并于9月25日前交至实训楼402室,盖章后一份返还相应学院、授课教师留存。
联系人:孙老师,联系电话:67105527。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教务处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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