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商院教 [2022-2023](春)通字第3号
各二级学院、各位教师: 根据2023年2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通知,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实验室安全,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指导,谁负责”原则,逐级分层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告知书。具体通知如下:
教务处(实验实训中心)/二级学院自管实验室负责人与进入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教师、相关使用人员签订《上海商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告知书》(见附件,一式三份,正反面打印)。
请各二级学院组织实验任课教师签订责任告知书,并于3月8日前统一提交至实训楼402室,盖章后将返还学院、授课教师各一份留存。
联系人:孙老师,联系电话:67105517。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教务处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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