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商院教 [2023-2024](春)通字第 7号
各二级学院、各位教师: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实验室安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指导,谁负责”原则,逐级分层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告知书,具体通知如下:
教务处(实验实训中心)/二级学院自管实验室负责人与进入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教师、相关使用人员签订《上海商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告知书》(见附件,一式三份,正反面打印);
请各二级学院组织实验任课教师签订责任告知书,并于3月15日前交至实训楼402室,盖章后一份返还相应学院、授课教师留存。
联系人:孙老师,联系电话:67105527。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教务处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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