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转专业条款的补充说明
沪商院教务[2012-2013](一)通字第24号
各二级学院、各院区、各相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做到既保证教学质量,又有利于学生的专业发展,满足学生需求。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对本、专科学籍管理办法中转专业的条款做出补充说明:
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原条款:除艺术类专业以外,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人数为专业班人数10%(含10%);
改为:除艺术类专业以外,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人数为专业人数15%(含15%);
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原条款:除艺术类专业以外,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在专业排名前5%(含5%);
改为:除艺术类专业以外,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在专业排名前15%(含15%);
以上条款自2012级学生开始施行。
上海商学院教务处
201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