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9年度
上海商学院本科重点课程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沪商院教务[2008-2009](一)通字第30号
各二级学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意见,按照《上海商学院关于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商院教〔2005〕第192号)的要求,我校将组织开展2009年度上海商学院重点课程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符合《上海商学院关于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有关规定的课程;
2.学院现有的本科专业的主干课程;
3.公共必修课程;
二、申报条件
1.课程负责人必须为我校讲师及以上在编在职专任教师,且必须担任申报课程的主讲。
2.课程建设的教师队伍除公共必修课外,人数不超过5人,其中2人必须是主讲教师,明确A、B角;其余教师也都必须是与该门课程教学相关的实验指导教师或者辅导教师。
3.同一教师不能同时领衔承担两门重点课程建设。
4.在两年建设周期内,该门课程至少要经过一次教学实践。
三、申报数量
原则上每个本科专业申报课程数量不超过两门(含两门);公共必修课程合计申报不超过四门(含四门)。
四、申报程序
1.各二级学院根据《上海商学院关于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确定申报课程,并填写《上海商学院重点课程建设申报表》(附件1)、《2009年度上海商学院重点课程建设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2)报教务处(需同时交电子版本和打印版本各一份,教务处联系人:陆瑞峰,联系电话67105602,邮箱:lrfsicy@163.com,办公室地址:奉浦校区行政楼217室);
2.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各二级学院申报的材料进行评审;
3.教务处将评审结果交学校教学委员会进行最终审定并公布遴选名单。
五、申报工作时间安排
各二级学院确定申报课程和课程负责人,按照要求完整填写附件1和附件2,并于2008年12月23日前由二级学院统一报送至教务处
六、课程建设经费
学校将根据《上海商学院重点(精品)课程建设经费管理暂行规定》(沪商院办〔2006〕第39号)的有关规定,对确定的重点课程分批下拨建设经费。各二级学院及重点课程建设项目负责人要根据《上海商学院重点(精品)课程建设经费管理暂行规定》严格管理、合理使用经费。
七、课程建设要求
重点课程的建设周期为二年,立项一年后教务处将组织专家进行中期检查,建设二年后学校将按照《上海商学院本科课程建设评估方案(试行)》进行评估验收。学校将对评估优秀的课程命名为“上海商学院优秀课程”,对评估合格的课程命名为“上海商学院校级重点课程”,对评估不合格的课程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各二级学院要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本科课程建设评估方案,对本院课程目前教学状况进行认真分析,进一步落实建设方案,加强对课程建设的管理,通过对课程建设的实施,培育出一批具有一流教师队伍、一流教学内容、一流教学方法、一流教材、一流教学条件、一流教学管理和一流教学效果等特点的本科课程,从而促进我校教学质量的提高。
教务处
200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