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9年高等教育上海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通知
   2013-04-07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高等教育

上海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高〔2008〕74号

 

各高等学校: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沪府发〔1998〕17号)的精神,我委决定开展2009年高等教育上海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为做好此项奖励工作,我委制定了《2009年高等教育上海市级教学成果评审奖励实施意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工作日程如下:

    一、受理时间及地点

    受理时间:高职高专、成人高校及其他教育单位和个人;2008年12月18日下午1时—4时;本科高校、独立二级学院;2008年12月19日上午9时—下午4时。

    受理地点:上海教育评估院(陕西南路202号)。

    请各高校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申报额度(附件2),限额集中报送《2009年高等教育上海市级教学成果奖申报汇总表》(附件3)及软盘、《上海市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书》(附件4)及附件材料、《上海市级教学成果奖评审专家候选人名单》(附件5)及软盘。逾期不予受理。

    二、2009年1月10日前,完成2009年高等教育上海市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

    三、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推荐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现场鉴定工作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工作。

    高等教育上海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我委高等教育处,联系人:沙正建(联系电话:23116729)、徐国良(联系电话:23116730);传真:23116735;E-mail:szj@shec.edu.cn

    附件:1.2009年高等教育上海市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

实施意见

           2.2009年高等教育上海市级教学成果奖申报额度

           3.2009年高等教育上海市级教学成果奖申报汇总表

           4.上海市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书

           5.上海市级教学成果奖评审专家候选人名单

           6.《上海市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书》填报说明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主题词:教育  教学  成果  评奖  通知

抄送:市教育评估院。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12月10日印发

 

(共印250份)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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