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同学们: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考试是大学生的基本行为准则和底线。为了营造“诚信、公平”的考试氛围,树立“严谨为学,诚信为人”的良好学风,我们号召大家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杜绝各种作弊现象的发生。
特此向全体同学发出如下倡议:
一、 认真复习,积极备考
建议全体同学妥善制定复习计划,合理安排复习时间,温故知新,查漏补缺,提高复习效果。
二、 文明考风,诚信应考
考试考得不仅是知识,还有品德。考试作弊不仅是自我否定、缺乏自信的表现,更是对诚信品质和公平理念的践踏。作为一名上商学子,我们不仅仅需要优异的成绩,更需要诚信的品格和高尚的人格。
三、 敬畏法则,坚守底线
考试前,请同学们认真学习《上海商学院考场规则》和《上海商学院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了解考试相关的规则条款,尤其熟知相关处罚条款,把规章制度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交一份诚信的答卷。
因为考场舞弊被处罚,乃至被勒令退学,这令爱我们的父母、老师和学校何其痛心!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让我们抬头挺胸,呈现真我!
最后,预祝所有同学在考试中取得理想的成绩!
教务处、学生处
上海商学院考场规则
第一条 考生必须携带本人“学生卡(证)”原件参加考试,未携带证件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条 考生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老师指定座位就座,并将本人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备查。迟到 15 分钟(含)以上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该课程作“缺考”论处。考试开始 30 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交卷后不得重返考场。
第三条 考生进入考场,除考试所需的证件、文具外,与考试无关物品,一律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闭卷考试,禁止考生携带任何书籍、报刊、笔记、草稿纸等资料,禁止携带任何通讯工具、U 盘等具有电子存储或播放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开卷考试,考生只准携带教师规定的书籍、手册和文具用品;半开卷考试,考生只准携带指定数量和规格的资料(例如,学校统一印发的手写纸)。
第四条 考试开始后,考生应在试卷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学号等信息,考生不得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
第五条 考生必须使用蓝、黑色钢笔或水笔、圆珠笔答卷(特殊要求按试卷的说明要求执行)。字迹要工整,卷面要清洁。
第六条 遇有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时,可举手询问,监考教师应当众回答。若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监考教师不予回答。
第七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教师安排。考生在考试期间应保持安静,不得擅自传递物品(包括文具用品);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暗号或者手势;不准抄袭他人答卷;非听力考试时间,考生不得佩戴耳机;不准冒名替考或交换试卷;不准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考试期间,考生不得随意离开座位,确需离开座位的,应举手示意,向监考教师说明情况,经同意后由监考教师陪同离开。
第九条 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答卷翻放在课桌上,静候监考教师收卷,待清点完毕后方可离开考场。严禁拒交试卷或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第十条 考生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及考场附近逗留。
上海商学院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考试工作程序,严肃考风考纪,维护正常的考场秩序,保证考试的公平与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的全日制在校本科、专科和预科学生的校内考试。
第二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考场周围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8.开卷或半开卷考试时,携带不属指定的有关书籍或材料的;
9.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通讯工具或具有存储、编程、查询等功能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闭卷考试时,携带书籍、资料、草稿纸等参加考试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请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或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及其他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私自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等的;
9.拒不交卷或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相关物品带出考场的;
10.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五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三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 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考试违规行为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1.监考人员当即收集、保存相关证据材料,终止违规考生继续答题,试卷由监考人员立即收回,并将情况通报考生所在学院或教务处。
2.监考人员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记录考生考试违规行为情况,由考生本人签名确认。若考生拒绝签字,监考人员须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写明考生拒签情况。
3.监考人员应及时将《考场情况登记表》及相关违规资料报送教务处。
4.若在需要给予有效制止或者核对事实等情形时,违规考生拒不配合监考老师工作的,可以根据考场情况通知学生处、保卫处等部门协助处理。
第七条 在考试结束后,如有以书面形式举报考生存在第三条和第四条考试违规行为,或教师在阅卷过程中或其它情况下发现考试违规行为的,由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进行认定。
第八条 考生被认定为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试卷及考生名单中标记“违纪”或“作弊”字样,该生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取消该课程的补考资格。
第九条 考生违规材料由教务处自考试结束后(或发现违规事实后)2 个工作日内报学院和学生处,由学生处按《上海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及审批权限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予以相应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结业生返校参加换发毕业证书考试中违纪、作弊者,参照本办法执行,如有学生违纪、作弊,该科目考试成绩一律记为无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关于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沪商院教〔2014〕222号)同时废止。